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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合肥学院招生政策解读
作者:www.xflive.net.cn    来源:江西高招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7月04 【字体: 】 

学校名称:合肥学院

层 次:本科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校 址:黄山路校区——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373 号 邮编: 230022

南艳湖校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158 号 邮编: 230601

一、录取原则:

1 、录取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 、各类专业的体检标准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3 、考虑到我院外语教学资源的配置情况,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宜报考我院,以免影响大学阶段外语的学习。各本科专业(除艺术专业外) , 原则上一般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85 分。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110 分,并需参加外语口试,且口试成绩必须达到“优秀”或等级为“ 5 ” (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 , 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中外合作培养 ( 本科 ) 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95 分,口试成绩达到“良好”或等级为“ 4 ” (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或以上。报考数学及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信息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经济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培养 ( 本科 ) 等专业,一般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 90 分。若当年高考个别科目全省总体成绩偏低,届时我院将视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对单科成绩的要求。

4 、对进档考生按志愿与高考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并注意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将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当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进行调剂,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院校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收费标准:

均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合作培养专业 :

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我院与德国、韩国高校合作培养。

1 、与德国高校合作培养的专业为,①( 2+3 )本科培养模式,前两年在国内完成学业,经德方考核合格后,后三年在德国完成学业;报考的考生,中小学学制必须为 12 年学制(指从小学到高中所受教育为 12 年,不含留级、补习);②( 3+1 )本科培养模式,前三年在国内完成学业,进入大三学习前须通过德福语言考试,大三结束后,经德方考核合格后,后一年在德国完成学业。

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双方院校分别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双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 、与韩国高校合作培养的本科专业( 2+2 )培养模式,前两年在国内完成学业,经韩方考核合格后,后二年在韩国高校完成学业,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由双方院校分别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双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在合作培养的学校学习期间,学费按对方标准由合作培养学校收取。如不能通过外方合作院校的考核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但必须学完该专业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发给我院本科学历证书。

3 、与韩国高校合作培养的专业 (1.5+1.5) 培养模式,前一年半在国内完成学业,后一年半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可在韩国完成学业,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由双方院校分别发给专科毕业证书。如未达到出国学习的条件,可在国内继续完成学业。毕业时只发我院毕业证书。国内学习期间(专科)学费 9000 元 / 学年,在国外合作培养的学校学习期间,学费按对方标准由合作培养学校收取。 ( 详情请参见我院招生简章 )

四、其它:

1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 、艺术类考生,按《合肥学院 2010 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介》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按我院《合肥学院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3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院,我院设立了入学奖(本科),同时,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我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制度。

4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内容按教育部教学 [2002]15 号文件规定填写。

招生范围:安徽、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51-2158118 传真: 0551-3637248 网址: www.hfuu.edu.cn

 

本章程由合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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