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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ss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1 【字体: 】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近日公布了2009年招生章程,特别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阅读,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学校网址:http://www.whut.edu.cn。 联系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申请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测试。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防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的院校志愿、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自主选拔入选考生,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达到我校投档线且第一志愿(平行志愿须第一顺序)报考我校的入围考生,只要服从专业调剂,政审体检合格,我校将予以录取;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投档线且第一志愿(平行志愿须第一顺序)报考我校的入围考生,政审体检合格,我校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及以上,其他类考生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进档后考生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建筑学专业新生入校两周内加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由于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毕业生须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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